(1)集中空調系統的排風熱回收,應符合以下規定:
1、消防排煙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,全樓設計最小新風量大于或等于20000m3/h時,應設集中排風系統,并至少有總新風量的40%設置熱回收裝置;
2、送風量大于或等于3000m3/h的直流式空氣調節系統,且新風與排風的溫度差大于或等于8℃,應至少總風量的70%設置熱回收裝置;
3、設計新風量大于或等于4000m3/h的空氣調節系統,且新風與排風的溫度差大于或等于8℃,宜設置熱回收裝置;
4、宜設置跨越熱回收裝置的旁通風管,以便于當空調系統在制冷模式下運行,且室外氣溫低于室內溫度時(如夏夜),新風換氣機檢測到這種情況,就會自動切換到旁通熱回收設備的運行模式,吸入室外的冷空氣來減少空調器的制冷負荷,達到最大節能的目的。
(2)有人員長期停留且不設置集中新風、排風系統的空調房間或空調建筑(如一些設置分體式或多聯機空調系統的房間或建筑),宜在各空調區(房間)分別安裝帶熱回收功能的雙向換氣裝置(新風換氣機)。
(3)排風熱回收裝置的選用,應按以下原則確定:
1、排風熱回收裝置(全熱和顯熱)的額定熱回收效率不應低于60%;
2、冬季也需要除濕的空調系統,應采用顯熱回收裝置;
3、根據衛生要求新風與排風不應直接接觸的系統,應采用顯熱回收裝置;
4、其余熱回收系統,宜采用全熱回收裝置;
5、汽車庫有條件時應盡量采用自然通風方式否則,應設置機械排風、自然進風系統或機械送排風系統。汽車庫的通風系統,宜根據使用情況對通風機設置定時啟停(臺數)控制或根據車庫內的CO濃度進行自動運行控制。